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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制是什么

发布者:花满楼    发布时间:2018-07-03 14:43:20    浏览次数:70次

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制,一项外观设计的公开或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传播,如不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良俗等,即给予注册。2004年6月1日生效的外观设计法(以下简称新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修改,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规定上都进行了较大的变革,其条款由17条增加到67条。德国外观设计法最新修改。

一、 保护模式的变化

 

新法对此进行了根本的变革。根据新法,除在延迟公开的期间,一项获得保护的外观设计具有绝对的排它权利,即使被控侵权者不知道所使用的是一项他人创造并已获得保护的外观设计,也可能被判为侵权。

 

二、保护期限延长

 

新法27条规定:“1.保护自登记簿上注册之日起生效。2.保护期限为2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这样,德国外观设计法在保护期限的规定上与指令完全一致。由此,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不仅长于实用新型而且长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专利保护期为20年。

 

三、宽限期延长

 

与原外观设计法相比,新法的变化是:第一、宽限期由6个月延长到12个月;第二、宽限范围扩大到将第三人善意的公开与恶意的公开也纳入到可给予宽限期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法,外观设计不仅在保护期上而且在宽限期上均长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2005年修改的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中,新颖性宽限期仍为6个月。

 

四、扩大组合申请范围、取消基础设计与变换设计

 

新法取消了原来有关基础设计的规定。原外观设计法第8a条规定,根据新法,组合申请中不再包含指定基础设计与其变换设计的情形。每个设计都具有各自独立的保护意义。因此,新法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优惠。

 

增加了无效程序、增加了部分维持的规定增加了解决权利冲突的程序、独特性替代了独创性在原外观设计法中,对独创性没有定义。从有关的司法判决中体现出的原则中看,其判断主体是设计者,而不是用户。因此,由独创性改为独特性是否意味着授权标准的降低,尚待有关司法判决验证,保护客体的定义。

 

除了为与指令相协调而进行的修改内容外,新法中还增加了一些与专利法相一致的内容,例如:先用权;海关对侵权产品的查封;在欧共体内的权利用尽等等。

 

从德国外观设计法的修改中反映出的信息看,德国似乎在政策上给予外观设计者提供更加优惠的申请条件和更加强劲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增加了确权程序的保证(增加了无效程序),以防止外观设计者滥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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