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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73629号“小熊蛋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者:用户1558****900    发布时间:2023-10-31 11:13:32    浏览次数:136次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第63573629号“小熊蛋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乐熹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573629号“小熊蛋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熊蛋蛋”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熟蔬菜;蛋;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78911号、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家用豆浆机;洗衣机”、第11类“饮水机;消毒碗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无紧密关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请求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并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573629号“小熊蛋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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