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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清洗项目,公司未履行派单义务被判退费及承担违约金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9 15:09:41    浏览次数:47次

(2020)粤06民终9787号

(2019)粤0604民初9300号

2019年1月6日,季x(乙方)和佛山x公司(甲方)签署《城市运营商合同书》约定:甲方正式授予乙方“x”项目的城市运营权,甲方接受乙方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以本项目技术依法从事经营标准型品牌店;乙方签约时需向甲方支付税前技术转让费等相关费用共9900元、管理费5000元、保证金5000元。季x已足额支付上述费用。

2019年1月9日,季x向x公司购买了加盟项目所需的设备及耗材,并在x公司的《岗前培训确认单》上签名,上面记载8个项目的拆装、清洗:油烟机、空调、冰箱、洗衣机、饮水机、热水器、管道、地暖。上述设备及耗材、培训的对价是合同约定的9900元。

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解除与x公司之间的《城市运营商合同书并赔偿违约金以及保证金和管理费(30%总投资款的违约金、保证金5000元和管理费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季x、x公司在磋商过程中,x公司承诺向季x加盟的清洗服务进行派单,签约成功后也未对此予以否认,应诚信善意地履行,x公司的派单义务已经成为双方合同的一部分。并且,正如季x所说,如果x公司不履行该承诺,季x为何签约?进一步说,x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诚信经营,口头承诺不仅不写入书面文件,还矢口否认绝非市场之所倡导。而x公司发展加盟商除了收费以及销售设备及产品外,对清洗专业性服务上具有哪些特许经营的优势以及如何赢得市场,实值长思。

x公司负有向季x派单的合同义务。至于x公司是否系美XX公司的合作单位,一审法院无需进一步审查,对于派单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应由x公司承担举证证明的义务。x公司于诉讼中显然没有举证任何证据证明其完成该义务,且否认负有该义务,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属于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x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季x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季x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因x公司违约,季x要求x公司赔偿总投资款的30%作为违约金、退还保证金和管理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x公司应向季x赔偿违约金5970元(19900元*30%),退还保证金5000元,退还管理费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 确认季x与x公司签订的《城市运营商合同书》已于2019年4月25日解除;

x公司向季x赔偿违约金5970元,退还保证金5000元及管理费5000元,合计15970元。

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季x提供的抖音广告、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交易背景、事项、费用均可与涉案合同签订的情况及季x支付的款项数额相互印证,各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应当予以采信。x公司上诉主张季x提供的证据是通过伪造、变造的方式形成,但未就此举证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中没有载明x公司负有向季x派单的义务,但本案证据显示,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曾口头提出合同签订后会对季x的清洗服务进行派单,季x对此表示同意,故双方就x公司向季x派单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该约定成为x公司的合同义务,x公司应受此约束。现因x公司没有履行派单义务,构成违约并导致季x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一审判决确认涉案合同解除、x公司向季x支付违约金、退回保证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此外,x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实际提供了管理服务及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一审判决其退还管理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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