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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加盟公司怠发货,被判退保证金、货款及赔偿损失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9 15:13:47    浏览次数:46次

(2021)粤19民终3717号

(2020)粤1971民初15518号

陈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东莞x公司、博罗xx公司立即共同返还陈x品牌市场加盟费2万元、品牌保证金3万元及利息。2.东莞x公司、博罗xx公司立即共同返还陈x样品货款400315元及利息。3.东莞x公司、博罗xx公司立即共同赔偿陈x因经营筹备加盟项目所支出的房屋租赁费用304084元、房屋装修费用及采购相关设备费用266262.79元、员工工资费用216521.33元。4.史xx对上述第1.2.3项东莞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史xx、东莞x公司、博罗xx公司承担。

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史xx共同反诉,请求:

1.陈x向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史xx支付货款86363.77元。2.陈x承担本案反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

  • 解除陈x与东莞x公司、博罗xx公司签订的《xxx.一站式配套定制家居加盟合同》;
  • 东莞x公司、博罗xx公司共同向陈x返还品牌保证金30000元;
  • 东莞x公司、博罗xx公司共同向陈x返还货款15元及利息;
  • 东莞x公司、博罗xx公司共同向陈x赔偿租赁场地的开销费用65175元和员工工资支出68400元;
  • 史xx应当对东莞x公司的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陈x本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东莞x公司、博罗xx公司、史xx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上诉人史xx、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关于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加盟合同》约定陈x的专卖店于2019年8月开业。微信聊天记录和《联系函》等证据显示,经陈x多次催交店铺样品,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交货推迟、安装服务不及时,致使陈x将专卖店开业时间不断延后。一审法院认定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存在交付样品延误的违约行为,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史xx是否需向陈x返还品牌保证金30000元、返还货款54338.15元以及向陈x赔偿租赁场地的开销费用65175元和员工工资支出68400元。由于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存在交付样品延误等问题,双方就产品的交期延误、产品更换、重做等问题产生较大争议,现陈x无意继续加盟,《加盟合同》的履行已不具有目标意义。一审确认案涉《加盟合同》在一审庭审结束时即2020年12月15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

案涉《加盟合同》解除,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解除后的事宜。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确认同意向陈x赔偿开裂、色差问题57423.15元,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已经以其他订单抵扣其中的14883元,陈x确认已抵扣3085元,故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史xx仍应向陈x退还54338.15元货款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由于陈x在《加盟合同》的履行中没有明显违约行为,故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收取的品牌保证金30000元应向陈x无息返还。因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延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导致陈x专卖店推迟开业,陈x已进行租赁场地、招聘人员、装饰设计等筹备工作,产生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结合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迟延交货期间、陈x加盟投资的必要开销以及样品交货拖延、质量补救,货品更换对陈x的影响消除时间,判令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史xx向陈x赔偿从2019年10月至12月的租赁场地的开销费用和员工工资支出损失68400元,合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陈x是否需向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支付“中式书房”货款86363.77元。从案涉微信聊天记录和《联系函》可以看出,2019年10月双方曾经对“前厅圆弧”样品重做、退货、更换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提到“中式书房”。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称“中式书房”下单时间在2019年10月底,交货在2019年12月底。结合《加盟合同》先收取50%货款开始生产,生产完成收到全部货款后安排发货的约定,但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对“中式书房”的订单既没有要求陈x先支付50%货款,生产完成后也没有要求陈x支付全部货款,却已经向陈x送货。综上,陈x关于“中式书房”系更换“前厅圆弧”问题产品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陈x已经将包括“前厅圆弧”在内的样品货款支付完毕,故陈x无需另行向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支付“中式书房”货款,东莞xx公司、博罗xx公司上诉主张陈x支付“中式书房”货款86363.77元,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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