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 >  文章资讯

合同到期未开店经营,加盟商获退80%加盟费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8 16:50:34    浏览次数:41次

案号:(2019)粤0112民初8376号

谭先生通过网络发现某品牌奶茶加盟项目,于2018年12月4日到达广州某餐饮公司了解加盟事项。当天,谭先生即与广州某餐饮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广州某餐饮公司为甲方,谭先生为乙方,约定由甲方提供“开店一站式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前期的开店咨询与指导、服务流程及产品制作技术的培训、店面装修装潢的设计等。合同服务期限从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合同服务费为58800元。合同签订后谭先生向广州某餐饮公司支付合同款项58800元、设备款31800元。

2018年12月8日至12月12日广州某餐饮公司对谭先生等3人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合同签订后,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选址,由广州某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信息,谭先生自己去考察,但一直未能选址成功。后谭先生发现该奶茶项目存在种种问题,遂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向广州某餐饮公司反映解除合同事宜,但未能协商处理。谭先生遂于于2019年7月16日将广州某餐饮公司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要求广州某餐饮公司返还加盟费58800元、设备款31800元,合计90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餐饮服务协议书》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广州某餐饮公司同意谭先生在特定区域使用公司的项目标识,还约定广州某餐饮公司应提供咨询与指导、店面设计和技术培训等,广州某餐饮公司对该奶茶项目已经形成完整的品牌策划、产品包装方案、规范的制作技术及流程等经营资源,有权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并拥有该奶茶项目注册商标。故《餐饮服务协议书》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谭先生是否有权解除《餐饮服务协议书》

谭先生主张广州某餐饮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关于冷静期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谭先生是否可以解除涉案《餐饮服务协议书》,取决于广州某餐饮公司在履行《餐饮服务协议书》过程中是否根本性违约。

本案中,首先,广州某餐饮公司是否备案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即已存在,而非发生于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虽未在商务部门备案,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也不是造成其未能开店的原因。其次,该奶茶项目有注册商标,与经营项目标识一致,虽然注册的项目类别与奶茶无关,但是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合同的履行。最后,双方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合同期限为一年,谭先生虽主张其在一月份提出解除合同,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且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在三月份还就选址进行过沟通,即使在四月份提出解除,也已经超过了冷静期的合理期限。故本院认为广州某餐饮公司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亦不在冷静期的合理期限内,谭先生不享有解除权。

关于合同款项。虽然谭先生不享有解除权,但是《餐饮服务协议书》已经于2019年12月3日到期,在合同期间,由于谭先生虽未实际开设店铺进行经营,但考虑到其参与了广州某餐饮公司组织的培训,学习了相关技术等情形,广州某餐饮公司为履行协议付出了相应的资源和成本,提供了一些选址意见,故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谭先生应当向广州某餐饮公司支付一定价款予以补偿,综合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谭先生应当向广州某餐饮公司支付的补偿金额为合同服务费的20%。故广州某餐饮公司应当向谭先生返还合同服务费的80%即47040元,同时因广州某餐饮公司未提供设备,应当退还谭先生设备款31800元,共计78840元。

判决结果:

1、被告广州某餐饮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先生返还款项78840元;

2、驳回原告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5元,由原告谭先生负担268元,被告广州某餐饮公司负担1797元。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邮件至 335760480@qq.com ,我们将及时沟通删除处理。 以上内容均为网友发布,转载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