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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变样板房,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3万元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9 14:24:51    浏览次数:50次

(2021)粤0114民初7062号

 

2020年12月3日,董xx(买受人)与广州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附件一至十三,约定出卖人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x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建筑面积105.9865平方米,房屋总价2943913元;出卖人应当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合同签订后,董xx按约定向xx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董xx于2021年1月发现xx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涉案房屋装修并作为样板房展示使用。xx公司也确认其在未与董xx沟通的情况下,自行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20年12月6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将该房屋作为样板房展示。

原告董xx起诉,请求:

1.xx公司向董xx支付违约金5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院认为

董xx与xx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房屋是特定物。虽然涉案房屋交付日期尚未届满,且xx公司现已拆除装修物,但董xx所购买的是新房,xx公司未经董xx同意,在交房前将作为特定物的房屋装修并作为样板房展示、供人参观,已违反了到期向董xx交付新房的约定,构成违约。且不论xx公司之后是否按合同约定标准履行交房义务,其擅自将房屋用作样板房装修并展示的行为也可能使买受人对该房屋的心理预期价值降低,对买受人的心理造成不适。因合同并未对xx公司此类违约行为的责任进行约定,董xx亦未举证证明其受到的具体损失金额,本院酌定xx公司向董xx支付违约金30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xx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董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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