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或已故名人姓名的上商标抢注案例分析。
将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将娱乐、体育等领域已故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不正当攀附他人知名度和影响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来制止这种行为。
案例分析:原告胜利国际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风尚时装有限公司关于第8647078号MICHAEL JACKS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第8647078号MICHAEL JACKSON商标由道费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道费森公司)于2010年9月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3年3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跑鞋(带金属钉)、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13日。2015年1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诉争商标由道费森公司转让至福建风尚时装有限公司(简称风尚公司)。
2014年7月2日,已故美国著名摇滚歌手迈克尔·杰克逊的财产特别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胜利国际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为已故世界流行音乐巨星迈克尔·杰克逊的英文姓名,迈克尔·杰克逊及其英文姓名MICHAEL JACKSON具有极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侵犯了迈克尔·杰克逊的姓名权。
另外,MICHAEL JACKSON是以迈克尔·杰克逊为主题所建立的网站域名,诉争商标侵犯了MICHAEL JACKSON的域名权。道费森公司明知MICHAEL JACKSON的存在及知名度仍注册诉争商标是明显的抄袭抢注行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2015年2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胜利国际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胜利国际公司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迈克尔·杰克逊作为一名成功的摇滚歌手,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尽管其已于2009年6月26日去世,但其姓名和形象至今仍然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因此,从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上看,本案第三人风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道费森公司作为与迈克尔·杰克逊无关的其他主体,擅自将其姓名和形象作为商标多次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显然是出于获取商业机会和经济价值的考虑,具有抢注商标的故意。
而从诉争商标的注册后果来说,鉴于迈克尔·杰克逊已经去世,其已无法作为特定民事主体来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但诉争商标的使用势必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的提供者系经迈克尔·杰克逊本人授权或与其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来源造成误认,以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诉争商标的注册仍然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将已故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从而利用其姓名所积累的巨大声誉,牟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手段。鉴于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已故者的姓名权,面对此种情形,已故名人的后人及权利承受者很难通过行使姓名权制止有关商标的注册,从而使维权陷入困局。
本案中,法院认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对一些不正当的抢注行为予以制止。这种确有必要的情况,一般是指商标的注册有可能给相关公众带来误认,从而有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诉争商标的注册者是与已故歌手迈克尔·杰克逊亳无关联的主体,其注册行为不但有可能损害迈克尔·杰克逊继承者的利益,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对《商标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指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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