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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未按约定发货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6 21:13:22    浏览次数:52次

案号:(2020)粤73民终3342号

(2019)粤0104民初24072号

一审判决:

  • 解除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书》及《合同补充协议书》;
  • 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元,退还形象专柜进货价40000元,现存货物退货退款53649元。

上诉人广州XX国际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双方继续履行《经销合同书》;
  3. 改判XX公司无须向被上诉人退还款项103649元;
  4. 改判被上诉人支付XX公司违约金55000元;
  5. 被上诉人负担本案诉讼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涉案《经销合同书》及《合同补充协议书》系XX公司与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依约履行。

涉案《经销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首批进货款、产品品种及数量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以后被上诉人订货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XX公司进行订货申请,款到发货;XX公司收到货款并同被上诉人确定订货品种及数量后,XX公司在5-8个工作日内可按被上诉人指定承运商发货。涉案《合同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XX公司超过约定期限拒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货,被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与XX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确定订货单后,被上诉人在2019年1月9日前支付包括货款在内的全部合同款项共计205200元。XX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月26日、3月5日向被上诉人发送了货值共计145019.5元的货物,但发送货物中有约110000元的货物并非双方共同确认的订货单中的货物。XX公司上述未按合同约定的发货时间发货,且发送的货物与双方确认的订购单所载货物不一致的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要求按照《合同补充协议书》的约定解除合同,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

虽涉案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在2018年12月7日前付清合同金额共计205200元。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与XX公司就付款期限经协商已达成新的一致意见。XX公司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因XX公司违约而造成被上诉人损失,但并未约定被上诉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因此,XX公司主张被上诉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XX公司退回被上诉人保证金10000元,退还形象专柜进货价40000元,现存货物退货退款53649元(合计103649元)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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