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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内未开店,加盟商可以解约退款吗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2 14:02:51    浏览次数:68次

案号:(2019)粤73民终6654号

(2019)粤0111民初5247号

一审判决:

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 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69800元以及管理费2000元

上诉人广州市XX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本案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以解除本案合同。该条款即所谓的“冷静期”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特许人的能力和实力与被特许人不对等,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并赋予被特许人在此期限内享有单方解约权。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作为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特许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未在合同中载明上述法定条款,使被特许人难以知悉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缔约过错。并且,被上诉人在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以后,直至提起一审诉讼前仍未正式开业经营,涉案合同并未得到实际履行,目前亦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实际使用了上诉人的经营资源或上诉人的经营利益因本案合同的解除而受到实质性影响。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本案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涉案特许经营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前所述,本案合同的解除系基于被上诉人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而行使的单方解除权,故被上诉人所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应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计算返还。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为履行合同支出了广告宣传资金以及员工工资等费用,但对此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未能证明该部分费用系因履行本案合同而产生或其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失,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合同款69800元以及管理费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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