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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未提供服务,被判全额退加盟费及承担50%违约金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7 11:31:23    浏览次数:49次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405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道”餐饮项目,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相关费用133000元(该费用包含: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

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一支付合作费133000元

2020年8月16日,原告支付首批材料款定金2000元。

2020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被告一退款90000元,并约定被告方未能在2020年10月15日前将第三期退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有权利解除本协议,以上条款全部作废。

2021年1月14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合作协议书》和《解除合同书》;2.被告一返还原告支付的加盟费及材料定金105000元;3.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66500元;4.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性质。

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作服务协议书》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xx道”商标被案外人申请注册,举证期限内,被告一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享有“xx道”项目标识的知识产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被告一未有向原告披露前述项目标识的真实信息,将不享有知识产权的“xx道”项目标识授权原告使用,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一支付了合同款项,被告一应为原告提供协议书约定的特许经营服务,但未有有效证据显示被告一为原告依约提供了服务,原告亦没有利用被告一的经营资源。在被告一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合作服务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

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一返还合作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一返还合同款项103000元及材料定金2000元,并依照《合作服务协议书》第六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按照合同费用总金额133000元×50%即665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一未提出抗辩,原告的该项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被告二连带责任的问题。

被告二以自己名义与原告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代为向原告支付《合作服务协议书》合同款90000元,并约定分期付款,但被告二仅支付第一笔款项,余款未履行,原告有权根据《解除合同协议》第六条约定解除《解除合同协议》。鉴于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二为被告一退回合同款提供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二为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8月12日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及与被告二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合作费用及材料定金105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30元,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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