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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违约损害品牌商誉,被判承担17万违约金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2 14:07:05    浏览次数:54次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1750号

原告佛山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月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许可两被告在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加盟经营甲方提供的某某定制全系产品,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欺诈、未充分或未及时履行与消费者签订的购货合同、未充分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导致消费者向网络/媒体曝光甲方、甲方某某定制品牌或产品等情形的;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加盟店陈列展示或经营销售甲方授权品牌以外的任何产品,或利用某某定制品牌售卖非甲方供应的任何产品,或利用某某定制名义从事本合同授权的加盟店铺经营范围以外的任何服务(如装修等),均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连续两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情形的,乙方还须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延长了合同期限。

后被告在收取了消费者订购“某某定制”品牌家具的货款或签订购货合同后,未履行或迟延履行其与消费者约定的家具产品供货等合同义务,由此引发了当地众多消费者向原告客服电话投诉、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公安机关**、通过西江都市***或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曝光(原告及其某某定制品牌)的群体性客诉事件。此外,经消费者反馈及媒体报道,被告在加盟店铺内销售非“某某定制”品牌的产品(如某品牌家具等);被告拖欠其加盟店铺集体员工工资,金额也达10多元。原告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客诉问题、立即停止销售非“某某定制”品牌的产品等,但被告均怠于履行相应义务。

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起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2020年4月15日案件开庭。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涉案合同性质问题。

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违约金是否过高。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两被告在收取客户货款后未能向客户供货,导致原告及其品牌被媒体曝光,原告作为共同被告被客户诉至法院,且两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在涉案店铺同时经营其他品牌的家具,未经原告同意刻制并使用含有“某某”字样的业务章,上述事实分别属于涉案合同第八条第6点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点第1、2、3项、第二条第3点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点的约定,被告连续出现两次严重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20万元,现被告存在五次严重违约行为,且在接到原告督促其整改的律师函未予回应、整改,故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

被告主张2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违约金应与原告实际损失相当。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涉案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被告未能依约向客户供货、媒体曝光事件、诉讼事件均不可避免对原告企业商誉及品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考虑被告的涉案违约行为有五次,均属于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且经原告发函警告后未能整改等因素,本院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确定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万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万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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