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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家具起纠纷,一审认定买卖合同,二审认定加盟合同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31 16:37:30    浏览次数:47次

(2021)粤20民终579号

(2019)粤2071民初22341号

自2016年12月起,阳江市x堂商行向中山市x轩公司购买古典家具,约定按批结算货款。截止2018年8月31日,x堂商行尚欠x轩公司货款150000元,当日,x堂商行向x轩公司出具货款欠条一份,载明:今阳江市x堂红木家具馆店欠中山x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货款(折后价)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整),此货款在2019年1月10日内付清给x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注:阳江市x堂红木家具馆与中山市x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往所有签订的古典家具单据作废,以本欠条为准。戴x在欠款人处签名捺印。x轩公司、戴x、何x认可上述事实。

2017年7月28日,双方签订《特许专卖合同书》,约定中山市x轩公司(甲方)授权x堂商行在阳江市专卖x轩公司的“x”品牌新中式家具。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x”品牌系列产品在广东省阳江市(地区)的特许专卖经营资格;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2万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专卖店首批订货,必须统一按流程由甲方配货。

合同签订后,x堂商行向x轩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并订购了价值425500元的首批家具,x轩公司根据订货清单向x堂商行发货,x堂商行分两次支付了185650元货款,后x轩公司通过微信同x堂商行进行对账,x轩公司称扣除未发货和多出的货款,减去定金、已支付的货款及赠送的价值2000元的门头发光字后,x堂商行尚有158200元新中式家具的货款尚未支付,x轩公司多次追讨无果后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x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x堂商行立即向x轩公司支付货款308200元及逾期利息;

2.戴x、何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x堂商行尚欠x轩公司的货款金额,对于古典家具部分的150000元货款,双方均无异议,双方的分歧主要是在新中式家具部分货款,对于尚欠的新中式家具部分货款,x轩公司主张尚欠158200元,x堂商行主张尚欠93905元,双方的主张金额之间有64295元的差额,该差额包含三部分:一是D101款沙发是否发送的是布艺沙发,导致是否要扣除差价5000元;二是两个价值14800元的A125衣柜是否发货;三是未扣减的44495元装修补助款是否应予以扣减。

关于D101款沙发的材质,x堂商行在首批进货时购买了D101款沙发,在2018年1月4日回货时再次购买D101款沙发,对于首次进货时x轩公司发送的是皮款沙发还是布款沙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2017年10月13日,x堂商行对D101款的报价提出质疑,但“报价”是指买方提出的商品价格,根据常理,是指买卖前对待出售商品提出的价格,而非买卖后对已出售商品提出的价格,因此,一审法院采信x轩公司的主张,即该处的报价是对后期D101款沙发的定价,而非对2017年8月交付的D101款沙发的定价。此外,x堂商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7年8月交付的D101款沙发是布款沙发而非皮款沙发。

关于价值14800元的A125衣柜是否发货,x堂商行主张退货的A125衣柜是在x轩公司配货时顺带拉回去的,x轩公司对此予以否认,x堂商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退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尚未扣减的44495元装修补助款,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余下部分在乙方返单时每月按提货额的10%冲抵货款,冲完即止。现x堂商行主张因为x轩公司经营不善已关闭营业,导致其无法提货,进而无法冲抵剩余的装修补助款。但x堂商行未能举证证明x轩公司经营不善已关闭营业,也无法证明其向x轩公司订货而x轩公司无法供货。因此,剩余装修补助款未抵扣的原因在于x堂商行未继续订货,不应在应付货款中予以抵扣。综上,一审法院认定,x堂商行尚欠x轩公司古典家具货款150000元,新中式家具货款158200元,合计308200元。

对于x堂商行提出x轩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不应支付剩余货款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x堂商行未举证证明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因质量问题向x轩公司提出退货的要求。相反,在x轩公司的股东吴xx2019年8月10日向何x追讨货款时,何x也未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其次,根据约定和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家具,可以通过维修及换货的途径解决,而非退货。因此,对于x堂商行以质量问题要求x轩公司拉回未出售的家具并据此不支付相应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x堂商行未依照约定向x轩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对x轩公司要求x堂商行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何x和戴x的责任问题,x堂商行为个体工商户,何x作为经营者应为x堂商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何x和戴x为夫妻关系,戴x于2018年8月31日在欠条签字,2019年10月31日在查封笔录、送达回证及查封清单上签字,其在欠条、查封清单及送达回执上签名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参与了x堂商行的经营,即本案债务属于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戴x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x堂商行、何x、戴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x轩公司货款308200元及利息。

x堂商行、何x、戴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货款是否应扣除D101款沙发皮款转布款差价及A125衣柜货款;二、本案货款是否应扣除44495元装修补助款;三、x堂商行是否应退回x轩公司家具;四、戴x是否应对本案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一、关于本案货款是否应扣除D101款沙发皮款转布款差价及A125衣柜货款的问题。首先,x堂商行仅提供了2017年10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而该证据仅能反映x堂商行对D101款沙发的报价存在异议,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x轩公司在该笔交易中发货的D101款沙发是布款,且其于2017年12月28日对账时并未提出异议。x堂商行主张x轩公司员工拉回了A125衣柜,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即使x堂商行所陈述的事实为客观事实,由于其怠于行使权利或保留证据,其在x轩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在再次与x轩公司对账的过程中才提出上述异议,而x轩公司对上述事实不予确认,故此,本院对x堂商行认为应扣除D101款沙发皮款转布款的差价和A125衣柜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货款是否应扣除44495元装修补助款的问题。对于双方终止履行特许专卖合同的原因,x轩公司称系x堂商行没有下单,x堂商行则称是由于联系不上x轩公司,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x轩公司在二审中称仍在正常经营,但在本院要求双方诉讼代理人一起到x轩公司核实经营状况时,x轩公司未派出人员带路,其称“当时x轩公司股东及员工均不在办公室,无法带路”明显与常理不符,结合本院(2020)粤20民终4388号案中认定的事实,本院认定x轩公司在目前是否正常经营的问题上作了虚假陈述。x堂商行在与x轩公司签订特许专卖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依照x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专卖店装修,双方并约定装修补助的50%(45000元)在x堂商行返单时每月按提供额10%冲抵货款,一般而言,在投入款项进行装修后,x堂商行会希望通过经营冲抵收回成本,现双方均未能举证终止履行特许专卖合同的原因,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定x轩公司应返还x堂商行装修费。x堂商行在诉讼中主张应返还装修费44495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数额的构成,由于其在2019年10月25日与x轩公司对账时,主张返还装修费40650元,本院认定x轩公司返还x堂商行装修费40650元。

三、关于x堂商行是否应退回x轩公司家具的问题。由于x堂商行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诉要求退货,对其请求退回家具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戴x是否应对本案货款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一审判决对此已作详细说理分析,本院予以采信,在此不再赘述。

二审判决:

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341号民事判决为:阳江市江城区x堂贸易商行、何x、戴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x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55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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