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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后公司未提供服务,可以要求退加盟费吗?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31 16:33:42    浏览次数:61次

案号:(2020)粤73民终4792号

上诉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邓某某与被上诉人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957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邓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由某公司签署的问题。

首先,涉案《项目合作合同》落款处加盖有某公司合同专用章。其次,被上诉人提交的平安银行个人收付款业务回单、借记卡交易明细对账单、《收款收据》加盖有某公司财务专用章。再次,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某公司将“XX”项目标识作为主要经营资源特许被上诉人使用,“XX”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某公司,核定使用于第43类商品类别:饭店;餐馆等,目前该商标仍在有效期限内。显然,上述证据已初步证实涉案合同由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署,结合邓某某确为某公司股东的事实,故此,现有证据已达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证明标准,本院认定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某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

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涉案合同,邓某某虽上诉主张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某公司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故某公司迟延履行债务等违约行为致使被上诉人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被上诉人有权主张解除涉案合同。

三、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利用某公司的经营资源、某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况,认定某公司应返还被上诉人合同款项49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邓某某是否应当在70%范围内连带承担上述返还款项的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承诺书载明邓某某同意在其占某公司70%股份比例内承担所有商户损失,其在一审答辩意见中亦确认该承诺书是其在与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商户进行调解后出具,故一审法院认为邓某某作出该承诺应视为其自愿加入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的债务,应就该债务70%范围内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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