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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后两个月内解除合同,加盟商获全额退款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31 16:34:17    浏览次数:49次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715号

2018年5月10日,张女士和洪女士(乙方)与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某某某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申请甲方为其进行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培训、开店设备供应、运营服务指导以及店面装修设计服务等事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标识的使用,餐饮项目名称为“答案茶”,店型为“无忧店”。乙方选择项目标识单店使用服务即甲方同意乙方使用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四川省待定行政区划范围内。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关费用64800元(该费用包括: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合同签订时即生效,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甲方的项目标识甲方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利等。乙方的权利: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1.2款约定的方式免费使用甲方商标的权利;享有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运营指导服务和产品技术升级服务;享有甲方为其提供店面装修的平面设计图的权利;获得甲方新产品的学习和培训;享有自由选择装修施工方的权利。备注:如未选好合适店铺则乙方可退出合作,所交费用予以退还,以一个月为限。

同日,张女士和洪女士向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交齐了合同款项64800元,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随后,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派员为张女士和洪女士进行选址,但未有选址成功。2018年6月17日,张女士和洪女士在微信中向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表示“我们打算不做了”,并要求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退款,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给予明确回复。

2019年11月20日,张女士和洪女士共同委托律师向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寄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并返还加盟费。该邮件被退回。张女士和洪女士于2020年1月21日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某某餐饮服务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2、关于原告主张返还合同款及支付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诉讼请求。

返还合同款的前提在于涉案合同是否已解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权。本案中,原告签订协议后不到两个月就提出了解除合同,属于在“冷静期”内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原告于2018年6月17日通知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我们打算不做了”,并要求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退款,该通知当日到达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故双方的合同关系于2018年6月17日已依法解除。鉴于合同已解除,且涉案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原告张女士与洪女士有权要求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64800元。至于原告张女士与洪女士主张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因双方的合同关系非因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过错而解除,故原告张女士与洪女士要求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张女士和洪女士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某某某餐饮服务协议书》于2018年6月17日解除;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女士与洪女士合同款64800元;

驳回原告张女士与洪女士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张女士与洪女士负担50元,由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担1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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