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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约,被判退部分加盟费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8 16:29:52    浏览次数:56次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6809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xxx博士”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x博士”项目,合作服务费59800元,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被告承诺自合同款项结清的即日起半年内招生30人次。

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费59800元。

2018年3月31日原告店铺开业。

2020年7月6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被告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被告退还合作服务费59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直接经济损失131290元(其中房屋租赁费50000元,支付老师食宿及路费2150元,试营业期间人工工资4890元,装饰装修费用55600元,广告设计、印刷、制作、安装、宣传费10800元,购买上下床、课桌被褥费用785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性质。

涉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二、关于《合作协议书》是否应予解除及返还合同服务费的问题。

首先,涉案授权业务问题,涉案合作协议书上约定授权业务为经营“xxx博士”托管项目,并勾选下方“托管项目”,并未在“幼少儿英语”、“多元早幼教”、“APC多元艺术馆”上勾选,原告在本案庭审中对其经营的项目性质陈述为托管式,不提供学员的学业专业培训,结合原告发表的美篇文章中对于店铺经营项目的宣传内容,本院认定涉案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授权项目为托管项目,不包含“幼少儿英语”、“多元早幼教”、“APC多元艺术馆”培训项目。

其次,原告店铺的经营时间问题,涉案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原告的涉案项目店铺于2018年3月31日开业,原告虽主张其店铺经营至2018年9月,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原告租赁涉案店铺的时间,本院认定原告经营涉案店铺至2019年1月31日店铺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

再次,被告提供的下店督导记录表的客户签名处有“原告”的签名,原告确认被告确有派人进行下店督导,不确认签名的真实性,但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在原告并未提交反驳性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于该下店督导记录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现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被告提交的QQ邮箱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下店督导记录表、费用报销单等证据可知,被告已经提供了店铺评估、装修平面设计、宣传物料设计、开业策划、师资培训、经营管理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 HTL教学系统问题,HTL教学系统系被告授权原告使用的经营资源,被告应保证该系统可以正常使用。原告发表的美篇图片显示2018年8月28日原告上传一张学员使用HTL教学系统的图片,虽原告主张该张图片系被告向其提供,但是未提交被告向其发送相应图片的记录,不足以证实其该主张。后,原告在2019年5月20日提出系统大部分不符合的问题,被告工作人员确认存在版本原因无法解决,因双方并无提交此前对于HTL教学系统使用情况的沟通证据,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该教学系统出现上述问题的时间。然被告未能保障HTL教学系统正常使用,的确存在合同履行瑕疵的情况。
  • 关于招生问题,被告承诺在合同款结清之日起半年内招生30人次,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该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综上,鉴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也在其店铺租期到期后未续交房租,以其行为表明不继续履行涉案合作协议书,现原告、被告之间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被告的合同关系应自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即2021年3月12日)届满后终止,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已经无实际意义,故本院不再做调整。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合同服务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已经向原告配送产品物料,且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故从涉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和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院认定被告退还原告2年2个月的合同服务费代理费(59800元*26/36=43188.89元。对于超出43188.89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另,基于上述理由,被告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2019年、2020年的品牌管理费20000元,本院则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1290元的问题

虽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但无证据显示原告在店铺经营期间对于HTL教学系统使用及招生问题提出异议,且原告在店铺租期到期后没有续交租金导致店铺被收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HTL教学系统及招生问题与原告结束经营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被告已就其违约行为承担了退还部分合同服务费的情况下,原告再要求被告赔偿其经营损失131290元,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服务费43188.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4118元、财产保全费1474.3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879.72元、财产保全费451.89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3238.28元、财产保全费1022.41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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