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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发送设备构成违约,需全额退款及赔偿加盟商损失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28 16:30:55    浏览次数:50次

(2020)粤73民终3832号

(2020)粤0115民初794号

2019年10月31日,xx公司(甲方)与盛xx(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盛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加盟甲方的顾xx奶茶项目;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乙方在签约当日一次性支付甲方合作费用63820元(该费用包含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合同签订时即生效,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一经支付,甲方不予退还。盛xx已向该公司足额支付合同款项。

合同签订后,盛xx为开展项目,支出租赁保证金27170元及首月租金、管理费、推广费14800元。但涉案店铺并未实际开业经营。

后盛xx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公司退回全部合同款项及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本案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盛xx确认xx公司并未依约向其发送涉案合同约定的相关设备和材料,导致其无法开店经营。由于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并未依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按时履行向盛xx交付相关设备和材料的义务,导致盛xx的涉案店铺无法正常开业经营,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盛xx有权主张解除《合作协议书》。

3、由于xx公司违约,导致《合作协议书》被依法解除,故其已经收取盛xx的合作费用共计63820元应予返还。

4、xx公司还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盛xx造成的损失。(1)涉案店铺租赁费用共计41970元,盛xx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及两份收据可以互相印证,且该店铺位于《合作协议书》约定的项目区域,一审法院确认盛xx因涉案店铺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共计41970元。(2)涉案店铺装修费用共计21500元,由于盛xx提交了珠海市五金xx商行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佐证,且店铺在开业之前进行装修属于必要的支出,故一审法院对盛xx主张的装修费损失21500元亦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自2020年3月10日予以解除;
  • xx公司向盛xx退还合作费用63820元,并赔偿盛xx的损失,包括租赁费用41970元及装修费用21500元。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认为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盛xx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作协议书》;二、一审判决xx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盛xx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作协议书》的问题。

本案中,盛xx主张xx公司未依约向其发送设备,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涉案《合作协议书》内容来看,xx公司作为特许人,应履行向盛xx提供经营资源、技术指导以及生产设备等合同义务。生产设备是制作奶茶等产品不可或缺的工具,涉案合同也明确约定xx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与设备材料商签订订货合同,以保证能按时按量提交盛xx经营所需的相关设备。因此,xx公司未提交相关设备,必然导致盛xx无法开展特许经营业务。xx公司主张提供设备不是合同主要义务,与事实不符。xx公司还主张系由于盛xx未通知而没发送设备,但如前所述,合同已明确约定xx公司在订立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需为盛xx采购相关设备,但直至盛xx提起一审诉讼,xx公司仍未履行该合同义务。一审中,xx公司亦未主张系由于盛xx的过错导致无法提供设备。本案由于xx公司未依约提供设备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盛xx享有法定解除权,依法有权解除涉案《合作协议书》。

关于一审判决xx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的问题。

本案中,由于xx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盛xx并无过错,故xx公司应返还盛xx支付的合作费用63820元。xx公司二审主张涉案合作费用为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xx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技术培训、店面装修图纸设计等义务,该费用无需返还。但是,一方面,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依约履行了技术指导和店面装修设计等义务。另一方面,从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整体内容来看,合作费用的对价包括了使用xx公司的经营资源、生产设备以及运营方法、生产技术等,而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盛xx并未使用xx公司相关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和设备技术。盛xx为履行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租赁相关场地并装修而产生的租赁费用和装修费用,属于因xx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xx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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