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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不开业总部起诉,法院:驳回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1 22:10:23    浏览次数:48次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7074号

新某某公司(甲方)与黄某(乙方)于2020年8月27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黄某在湖南省××祠镇加盟新某某公司的“某某”精致生活百货店,黄某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缴纳首批货款人民币65000元,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不得轻易放弃或取消经销店的经营权,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按合同金额的20%给对方进行赔偿,并终止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合同签订后,黄某共向新某某公司支付35000元款项,并提交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原告新某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1.黄某向新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3000元;2.由黄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院认为

本案中,涉案合同载明黄某已考核并认同新某某公司的经营理念、营销模式,新某某公司允许黄某使用“某某”商标,新某某公司负责市场运营、保证产品的整体形象。为确保授权业务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新某某公司有权对黄某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据此,可以认定新某某公司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黄某使用。虽然涉案合同约定黄某向新某某公司支付的是货款,但根据该合同约定,黄某支付该货款后取得特定区域的经营权且有权使用新某某公司的“某某”品牌、标识、外观设计、门店招牌、CIS系统及其经营管理策略、经营模式等,可以认定该货款包含特许经营费用。因此,涉案的合同关系符合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特征,双方之间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新某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黄某违约的理由为:新某某公司依约向黄某交付了相应的货物和开店配套物品,黄某拒绝在约定的经营地办理相应的营业手续,至今都未开始营业。新某某公司提供的托运单、送货单为复印件且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盖章,同时,新某某公司亦未能提供上述托运单、送货单的物流信息以及黄某签收上述货物的相应证据,故新某某公司关于其已向黄某交付了相应的货物和开店配套物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新某某公司以其已向黄某交付了相应的货物和开店配套物品、黄某未开始营业为由主张黄某违约,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广州新某某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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