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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将近一个月未开店,还在冷静期内吗?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3 20:50:23    浏览次数:49次

案号:(2021)粤73民终3562号

(2020)粤0111民初31492号

一审判决:

  • 确认双方签订的《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已解除;
  • 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69000元。

上诉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涉案《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随后,被上诉人依约向上诉人支付了品牌授权费14000元及运营服务费55000元,合计69000元。2020年8月17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返还已付款项69000元,函件于2020年8月19日被上诉人签收。2020年9月3日,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等。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上诉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且其向上诉人发函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距离合同签订之日不足一个月,即使涉案合同中并未对单方解除权进行约定,被上诉人仍有权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涉案合同予以解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涉案合同不应解除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合同款项69000元的问题。

本案中,被上诉人行使单方解除权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有据,其向上诉人支付的涉案合同款项69000元亦应由上诉人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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