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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加盟合同期满总部不发货违约,被判全额退款及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30 14:37:39    浏览次数:55次

案号:(2019)粤0111民初8174号

2018年1月13日,被告广州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王某某(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云南省某市开办产品专营店;总投资预付款为88000元,乙方取得某品牌专营店,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开业所需宣传用品及开业所需其它经营用品,甲方根据乙方市场铺货价值88000元的产品;违约金为投资款的50%。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合同款88000元。  

2018年6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声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付清,并将其所需货物的清单提供给被告,但被告并末向原告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将货款88000元退还原告并联系协商解决违约责任问题。该律师函于2018年6月29日退回妥投。

原告王某某起诉请求:

  • 判令解除2018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
  • 判令被告返还投资预付款人民币88000元并向原告按投资款的30%支付违约金26400元;以上合计:114400元;
  • 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院认为:

庭审中,原告保证所陈述的事实及所举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及所举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且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88000元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汇款单、签购单及收据等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88000元。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开业宣传用品、经营用品以及价值88000元的产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合同已经到期终止,被告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且原告未开店经营,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88000元投资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涉案合同约定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为投资款的50%),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按照投资款的30%即26400元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8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6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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