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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餐饮期满未开店,加盟商获退全部加盟费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30 14:36:39    浏览次数:47次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8888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品牌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加盟被告“某某禾”项目,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原告需在签约当日一次性支付合作费用40000元(该费用包含: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店面装修图纸设计费、后期运营指导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40000元。

2021年5月13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含合作款40000元。

2021年9月13日案件开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案涉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原告主张退还合作费用的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可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的义务,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某某禾”项目的知识产权并向原告披露前述项目的真实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项,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协议书约定的特许经营服务,但未有有效证据显示被告为原告依约提供了服务,原告亦没有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基于解除《合作协议书》的目的在本案主张被告返还合同款项,现该《合作协议书》因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原告仅主张被告退回合作费用4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费用40000元。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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