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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瓷砖开店至合同期满,加盟商起诉获退5万加盟费及违约金3万

发布者:古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01 22:09:04    浏览次数:48次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378号

原告与被告佛山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经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河南省周口市‘某某’取暖瓷砖系列产品的经销商;原告在本合同签订时,必须向被告一次性支付首批购货款达20万元,方可取得被告的地区级别经销权。后期进货按直辖市级别价格供货。首批配送货物: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批购货款后,被告向原告配送价值伍拾叁万捌仟元“某某”取暖瓷砖系列标配产品及创业扶持产品及相关开业用品。当日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政策》,约定首批购货款26.8万、首批配送货26.8万、创业扶持(产品)12万、运输广告装修补贴(产品)15万、合同期内累计获得产品总额53.8万;……开业赠品:经销授权、商标使用授权、产品图册、检测报告、证书、展架等……二.现场签约经销商,均有豪礼相送:……3.地区级总经销商赠送小米8手机或华为NOVA3高档手机一部;……”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定金1000元。

2019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项16.9万元。

2019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首批配送货(按合同附件所载的市场折扣价计算,总额为269280元)。

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起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经销合同》;返还购货款17万元;返还原告垫付的运费8445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

2020年5月9日案件开庭。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涉案合同性质问题。

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原告主张的违约行为的问题

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第二条、第4-1条的约定,被告需向原告提供的首批配送货价值是按市场折扣价计算,在不计算发货清单“40样×2=80件”该部分货物的情况下,其余货物金额已达269280元,即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货物按市场折扣价计算已超过合同及《合作政策》约定的26.8万元,故被告该部分供货义务的履行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

涉案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向乙方从业人员免费提供专业、规范的系统培训(限定人员1-2名)”,本院认定被告未能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涉案合同第5-5-2条的约定,货物运费应由原告承担,而《合作政策》约定的运输广告装修补贴已载明是以产品形式提供,且其性质属于运费补贴,该约定并未推翻、变更合同第5-5-2条的约定,二者为独立条款,并不存在冲突,故被告要求首批配送货物运费由原告承担不构成违约。

涉案合同约定原告需交纳的合同款项是20万元,但在合同开始实行履行数月后,原告仍有3万元未能交纳,不管被告是否曾催促原告补交,因原告未足额交纳的事实,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展架等开业赠品及手机赠品,并非毫无理据,且亦未违反公平原则,故本院对被告该部分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原告主张被告上述行为构成违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原告是否具有涉案合同解除权的问题

本案中,依前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违约、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中仅有被告未履行培训义务一项成立,但是,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原告建店经营主要目的是销售被告提供的瓷砖产品以此获利,被告已履行供货义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未履行培训义务已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其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原告已交纳的17万元货款

根据涉案合同第二条及《合作政策》的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首批购货款20万元,取得地区级别经销权,被告向原告相应地提供首批配送货26.8万元及运输广告装修补贴的产品15万元、创业扶持产品12万元,上述产品由被告在合同期内提供。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现该合同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实际并未履行提供运输广告装修补贴产品15万元、创业扶持产品12万元的义务,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该部分产品相应价值的款项,方符合公平原则。因原告已收取首批配送货,故其要求被告全额退还17万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根据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包括合同约定的款项金额及相应的产品金额、原告实际交纳的款项金额、被告实际提供的产品金额,同时考虑被告已实际向原告提供了区域经销权,原告实际使用了被告“某某”品牌名称进行经营的事实,确定由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5万元。

5、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本案中,涉案合同第9-1条约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损失,因被告存在未履行培训义务的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具有合同、事实依据,应予支持。但是,被告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上述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且原告店铺至本案庭审时仍在经营,结合案中被告的违约情节、原告实际交纳的合同款项等因素,本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

法院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合同款项5万元;

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77元,由原告负担2877元,被告负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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