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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章”背后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18网址导航网    发布时间:2022-10-12 17:06:46    浏览次数:88次

【摘要】“萝卜章”即伪造印章,司法实践中因为“萝卜章”而引发的 ** 层出不穷。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将伪造印章签订合同的行为定义为职务代表、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有相应的依据,会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伪造印章主要有三种情况:伪造是否合法、伪造无真实意义、印章不规范。随着技术的发展,除了需要提高印章的管理体系和防伪能力外,突破印章的枷锁,利用更先进的技术手段保护企业声誉和交易安全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无权代表 表见代理 私印章 伪造印章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最近有很多萝卜章 ** 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律问题值得深思。首先,行为人伪造印章签订的合同应如何定性,法律后果如何?其次,伪造印章的类型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是什么?第三,面对层出不穷的伪造印章行为,如何应对? ** ?最后,如何防止从根本上伪造印章?这些问题涉及到广泛的利益,需要深入探索。

伪造印章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

公司印章作为一种私人文件,代表着公司的权力和信用,也是公众对公司信任的保证。伪造印章无疑是对信用的破坏,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 、拘留、控制或 ** ,并处罚金。由此可见,伪造公司印章本身已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除刑法的法律后果外,从合同的角度来看,由于行为人伪造印章,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意图,虽然合同有公司的公章,但由于公司不愿意履行合同,更不用说真正参与交易,所以合同本身难以履行。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动态财产转让关系已经启动,财产利益应当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重新平衡。

对于无权代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对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除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根据上述规定,此时需要关注对方是否善意。如果对方不知道行为人是否与所代表的法人有内部关系,则应认定为善意。此时,无论被代表的法人如何表达,他们都直接与对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最高人民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解释还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因此,对方有权要求代表法人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如果对方知道或应知道行为人没有代表法人的代表权限,则签订的合同无效,对方无权要求代表法人支付合同价款。

对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合同的效力有待确定,后续的权利义务的履行取决于代理人是否认可。根据最高人民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被代理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认可。如果被代理人明确认可或已开始履行相应义务,则合同有效,第三方与被代理人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第三方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被代理人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三方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格。但被代理人不承认的,合同无效,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将转移到第三方和无权代理人之间,第三方只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支付合同价款,无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相应价款。

对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成立,合同从一开始就有效。第三方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后,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此时,第三方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其债务并支付合同价款。

伪造印章的分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前者可以统称为公共印章,后者可以统称为私人印章。

对公章而言,国家采取的保护态势更加严格。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公章的行为全部构成犯罪。印章代表国家公共权力的信用和权威,是国家意志的实体体现,也是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依据。因此,无论公共印章是伪造、变更还是销售任何行为,都会对国家公共权力的权威和声誉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其后果的严重性难以估量。因此,有必要对公印章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态势。

相比之下,刑法对私印章的保护力度弱于公印章。首先,刑法只惩罚伪造私印的行为,没有规定私印的变更和销售。其次,两者在量刑定的差异。伪造、变造、买卖公章的,处三年以下 ** 、拘留、控制或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并处罚金。伪造私人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 、拘留、控制或 ** ,并处罚金。由此可见,伪造公印章的行为主要是依靠刑法予以惩戒,而伪造私印章的行为则需要民刑交叉的综合式责任认定。

伪造印章的主要情况

一是无正当性的伪造。行为人在被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印章,从而非法取得代理权。这种行为的后续目的往往是欺诈,欺骗第三方签订合同利益。**者使用伪造的印章制作虚假合同和一系列证明材料,使第三方有错误的理解,从而相信**者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伪造的印章往往与其他伪造材料相辅相成,相互证明,造成极大的混乱。对于第三方来说,面对这种伪造形式,不仅要根据代理人的材料和说辞来判断,还要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沟通。

二是伪造没有真实意义。这种伪造分为两类,一类是多章避责,另一类是有章无权。“多章避责”行为,即有的公司故意刻制多套样式不同的公章,各套公章之间互相打掩护唱双簧,以逃避合同责任。具体来说,有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一套公章,但会留下另一套公章作为备用。随着合同的履行,一旦不利于自己,将拿出另一套备用公章,声称合同无效,以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公章伪造为由逃避责任。有章无权行为,即行为人手中的公章是真实合法的(不是 ** 以非法方式取得),但公章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有代理权。实际上,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相当常见的述无权代表和表见代理在许多情况下都表现为这种情况。虽然印章是展示行为人身份的重要工具,但其缺点是信息量极其有限,代理权的范围、期限等信息无法有效、完整地表达。一旦代理人超出代理权的范围和期限,第三方就看不到印章。这导致印章合法,代理行为不正当。这两种行为之所以被称为无真实意义的伪造,是因为印章不符合被代理人的真实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印章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只是一个印章,即使印章本身是真实的,也无法解释任何问题。

三是印章不规范。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公司在印章制作过程中出现了疏忽,导致印章出现破损、偏色、字迹不清、信息错误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因为印章毕竟只是证明身份的工具,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要印章本身能传达代理人的真实含义,无论印章的外观如何,代理行为都是合法的。

如何处理伪造印章? **

司法实践中很难判断印章伪造。原因在于我国印章管理体系复杂,规范印章的规定有很多。更棘手的是,现有规定文件中没有明确、强制性的规定,企业公章是否需要备案、可备案的款式和数量以及是否备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导致伪造印章的定义陷入困境。但印章的本质是企业权力和信用的体现,反映了企业的真实意义,因此印章的制作也必须是企业的真实意义。无论企业公章的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是否经过一系列备案程序,只要企业同意或默许,公章都是真实的。

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印章只是代理权的一种外观和外观,真正决定代理行为效力的是代理意图的真实性。换句话说,即使是不规范的印章,如果代表了企业的真实含义,其代理行为仍然有效。上述逃避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多章避责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伪造印章的伪造与其理解为假,不如理解为不一致,即盖章后的权利外观与盖章时代理人的真实含义不一致。在上述行为中,无论企业选择什么样的公章,都传达了希望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真实含义,不能违反诚信原则,伪造公章自然不能成为违约的原因。

面对形式复杂、图案多样的伪造印章,如何处理? ** 呢?首先,伪造印章的本质是被代理人的真实含义与印章所呈现的权利外观不一致,因此在 ** 一定要抓住这个关键点,而不是陷入追究印章本身的制作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备案的陷阱。其次,在代理行为中,作为第三方,应对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全面调查,并要求其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仔细阅读。我们不能仅凭一个印章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同时,代理人也应尽可能多地沟通、调查和理解。涉及资金流通的,必须使用公共账户,并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并仔细检查账户名称等信息。

如何防止伪造印章?

首先,需要完善印章管理体系,建立清晰严格的印章备案制度。目前,涉及印章规范的文件需要修改和改进,以确保每个印章的来源都可以遵循,每个印章的存储都可以实施,每个不合格的印章都可以及时处理。

其次,从源头上严格把关印章的制作。对可以制作印章的单位设备进行严格管控,限制交易。每一次使用,使用者的身份、使用时间、制作数量等信息都必须记录在案,有据可查。

第三,印章本身的防伪技术需要改进。传统的印章防伪主要是在防伪数字、防伪字体、防伪线等方面。然而,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些防伪标志已经被罪犯逐一打破,迫切需要引入新的防伪技术。可以考虑在印章上添加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承载能力更大、结构更复杂、伪造成本更高的防伪标志。

最后,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面对大量多样的新合同,单一印章无疑承担着巨大的信任成本。因此,有必要利用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来分担信任成本。利用这些新技术,可以快速完成代理背景调查和代理资格审查,大大提高合同签订的效率和安全性。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考】

①2020年第二期《伪造印章下的表见代理结构》《法商研究》。

②王浩:2020年第四期《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③邹静、袁安邦:2020年第13期《表见代理及其风险防范》、《法制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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