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344次
案号:(2021)粤73民终3562号 (2020)粤0111民初31492号 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已解除; 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项69000元。上诉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本案中,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319次
案号:(2020)粤73民终695号 (2019)粤0111民初21408号 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和《选取原材料协议》; 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48000元、选取原材料及设备的费用30600元。上诉人广州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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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粤73民终4802号 (2020)粤0111民初3339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案由问题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的问题。 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4点规定,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上诉人与XX公司为关联公司,XX公司为“XX”品牌的商标持有人及核心技术著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次数:315次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159号 原告与被告某福(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签订《合作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加盟被告“xx堂”餐饮项目;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相关费用70000元(该费用包含:项目技术培训学习费、后期运营指导费、广告推广费、版权授权费、设备费等费用)。。合同签订时即生效,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不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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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粤73民终4263号 (2019)粤0111民初31499号 一审判决: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176786.99元; 2、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被告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请求:变更(2020)粤0111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一向被上诉人支付分成款10378元及退回保证金51889元; 撤销(2020)粤0111民初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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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粤73民终3866号 (2019)粤0111民初35418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涉案《合作服务协议书》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问题。 涉案《合作服务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诉人将涉案项目标识等经营资源授权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指导被上诉人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项目标识系统(CIS)的应用和规划安装,并为被上诉人的开店管理咨询、项目技术培训、开店设备供应、运营服务指导等提供服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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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粤73民终4083号 (2019)粤0115民初8286号 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协议书》;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50000元及物料和设备费70161元。上诉人广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9)粤0115民初828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